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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環境生態護育產業工會
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派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若干人,依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
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前項會務人員,不得由理、監事及理事長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出任,且理、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長及會務人員。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。
若單一事業單位加入本會之員工數超過10人,應設立分會,有關本會分會設立辦法暨組織規章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九、理監事之解任案,須經全體會員(代表)四分之一之提議,全體會員(代表)二分之一之同意後提出,並經本會會員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解任時,即為通過。通過後,由候補理監事遞補,若解任理事長案通過,則由理事會選出一人擔任代理理事長,接續其任期。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三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。
四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五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七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八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九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十、推派上級工會代表、勞資會議、團體協約代表暨各會議代表。
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工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或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聽取會員意見,協助會員處理會務。
監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凡任職於全國各縣市,領有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1010、A201010、A201030、A201040、A202010)及其他動物服務業、特定寵物服務業(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開頭為A401060、A401031)及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1070及I199990之其他顧問服務業及J701110動物園業、生態業別專業技術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員工或相關附屬事
業員工,經理事會同意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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